来源:中国共产党长沙历史馆
时间:2023-11-16 09:33:00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党史文物征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令第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史文物,是指可移动党史文物,具体包括:
(一)反映中共长沙地方党组织建立、发展的文献、实物;
(二)反映党领导长沙人民进行大革命、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文献、实物和国家和地方共产党人、革命者战斗、学习、生活用品;
(三)反映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领导长沙人民进行经济、政治和各项事业建设的重要文献、实物;
(四)反映在改革开放和新时代时期党领导长沙人民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建设的重要文献和实物;
第三条 中共长沙市委党史研究室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长沙地方党史文物征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同时,接受市纪委、监察委驻市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监督。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文物征集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定期听取文物征集工作进度和情况的汇报;
(三)解决文物征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组织一般文物进行鉴定。
(五)对文物征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中共长沙党史研究室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文物征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沙党史文物征集办”),负责文物工作日常事务和文物征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文物征集工作的具体实施,起草文物征集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根据年度文物征集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年度文物征集工作报告;
(三)负责聘请省内外文物鉴定专家对珍贵文物进行鉴定;
(四)定期向中共长沙市委党史研究室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和情况。
第五条 文物征集人员由征集办工作人员、中共长沙党史研究室业务人员以及文物专家共同组成。
第六条 文物征集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商转让,是指与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而取得藏品的购买方式。
(二)捐赠奖励,是指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藏品捐赠给党史馆收藏,而付给一定的奖励费。
(三)商业购买,是指通过市场购买藏品的方式。
(四)拍卖购买,是指通过国内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式。
(五)有偿调拨,是指在文物、标本收藏单位之间进行藏品调拨,而付给一定补偿经费。
(六)社会捐赠。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奖励捐赠
(七)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藏品的方式,如接受公安、法院、海关等机关罚没移交的文物。
第七条 收购社会流散文物、个人所属文物,坚持持有人自愿出售的原则。
第八条 参与拍卖行竞拍方式征集文物的,经征集人员和研究领导小组领导同意,由2名专家提出鉴定意见和竞拍价上限后,按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并在竞拍的7日前向上级机关报告和提交竞拍品的详细资料。
第九条 征集办在文物征集回来后,应在征集三个月内办理完毕登记入库手续。
第十条 文物征集过程中所搜集到的所有资料,应在三个月内交由文物保管部门统一保管。文物的登记入库应由征集办和经手的保管员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文物征集经费由财政安排,分期划拨。主要包括:
1、藏品收购费,指支付购买藏品的实际费用。
2、奖励费,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向党史馆捐赠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所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
3、交换补偿费,指与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间进行藏品交换,因价值不对等,给予藏品原收藏单位以适当经济补偿的费用、给予按政策和法规需要移交文物的单位、个人因运输、保管、保护文物以适当的经济补偿费用。
4、运输保护费,指征集的藏品运输、包装、仓储、保管、修复等费用。
5、保险费,指征集珍贵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6、评估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7、公证费,指在征集过程中而产生的公证费用。
8、文物征集公用经费:指与文物征集工作密切有关的必要公用经费支出(含征集文物的劳务支出、征集人员的交通费、出差费、误餐费等)。
第十二条 文物征集经费适用权限
(一)文物征集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文物征集资金不得用于与文物征集无关的其他公用经费开支,在财政批准的文物征集经费范围内,应选择适合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能够一并采购的应合并采购,不得拆分。
(二)年累计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按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采购。
(三)单件或单宗文物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对于该类项目应按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四)单件或单宗文物交易总价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对于该类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如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应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审批。
(五)文物鉴定评估专家为2名或2名以上,鉴定意见必须为全票通过,如有一人提出异议则视为否决。
第十三条 文物收购回来后,应以合法发票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第十四条 文物征集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故意提高征集费用以谋利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虚报费用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除没收其不正当收益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长沙市委党史研究室文物征集领导小组负责修订并颁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长沙市委党史研究室
2018年12月12日
来源:中国共产党长沙历史馆
时间:2023-11-16 09:33:00